關于醫院廢水的處理規范,在第一版《綜合醫院感染性疾病門診設計指南》中的第9項關于"給水排水"中有指出相關規定,請參考!

9.1 一般規定
9.1.1 應對院區范圍內的給排水系統、消防系統、污水處理設施等進行統籌規劃建設。
9.1.2 感染性疾病門診的給水排水設計應符合現行相關規范、標準和當地有關政策的要求。
9.1.3 當采用既有建筑改造成感染性疾病門診時,既有建筑的給水排水系統應首先根據現行國家標 準《建筑與工業給水排水系統安全評價標準》GB 51188進行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進行改造。
9.1.4 感染性疾病門診的污水應就近預消毒后與其他醫療污廢水一同進入污水處站,達到《醫療機 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9.1.5 所有給排水、消防管道穿越清潔區、污染區、半污染區的圍護結構處應設置可靠的密封裝置, 密封裝置的嚴密性應能滿足所在區域的嚴密性要求。
9.1.6 管道穿越樓板和防火墻處時,密封材料還應滿足樓板或防火墻耐火極限的要求。
9.1.7 室內生活給水、生活熱水配水干管、支管上應設置檢修閥門,檢修閥門宜設在清潔區內。
9.2 給水
9.2.1 生活給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有關規定。
9.2.2 給水系統應滿足感染性疾病門診用水對水量、水壓、安全供水,以及消防給水的要求。
9.2.3 供污染區、半污染區用水的給水支管上應采取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9.2.4 感染性疾病門診內獨立設置的生活給水泵房、生活熱水機房應設置在清潔區,嚴禁設置在污 染區。
9.2.5 水泵房、熱水機房內的排水管不得與污染區排水管直接連接。
9.2.6 感染性疾病門診內供醫護人員使用所有洗手盆龍頭,均應采用非接觸性或非手動開關,并應 防止污水外濺。
9.2.7 公共衛生間的洗手盆應采用感應自動水龍頭,小便器應采用感應自動沖洗閥,坐便器應采用 感應沖洗閥,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腳踏式自閉沖洗閥或感應沖洗閥。殘疾人專用衛生間的坐便器應有消 毒措施,并宜采用自動更換一次性座套裝置,或安裝一次性墊紙。
9.2.8 車輛停放處應設置沖洗、消毒設施。
9.3 排水
9.3.1 感染性疾病門診應采用雨污分流制,感染性疾病門診污廢水排水應預消毒后與其他醫療污廢 水排水一起排入污水處理站。當城市市政無雨水管道時,院區也應采用單獨雨水管道系統,不宜采用 地面徑流或明溝排放雨水。
9.3.2 污染區的污廢水應與非污染區的污廢水分流排放。
9.3.3 呼吸道與非呼吸道感染性區域的排水管、通氣管應獨立設置,不得合并。
9.3.4 排水系統通氣管嚴禁接入空調通風系統的排風井(管)道。呼吸道感染性區域的排水通氣管 出口應采取防護過濾或消毒處理裝置。
9.3.5 呼吸道、腸道、肝炎門診的公共衛生間應分別獨立設置。
9.3.6 細菌、病毒檢驗應設專用洗滌設施,并應在消毒滅菌后再排放到室外排水管網,進入醫院污 水處理站。排水管道應采用耐高溫、防腐蝕的管道材料。
9.3.7 用于排放呼吸道感染疾病的排水管,在穿越的地方應采用不收縮、不燃燒、不起塵材料密封。
9.3.8 室內、外排水管道應選用密封性能好、耐老化材料。
9.3.9 除污洗間、衛生間、浴室、空調機房等應設置地漏外,其它如治療室、診室、檢驗室、醫生 辦公室等房間不應設地漏。洗滌池、污水盆的排水管管徑不得小于75mm。
9.3.10 地漏的通水能力除應滿足地面排水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漏應設置在易濺水的器具或沖洗水嘴附近,且應在地面的最低處。
2 地漏應采用帶過濾網的無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彎。
3 地漏宜采用附近洗手盆排水給地漏存水灣水封補水的措施。
9.3.11 下列設施與生活污廢水排水管道連接時,必須在排水口以下設存水彎:
1 構造內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或無水封的地漏。
2 其他設備的排水口或排水溝的排水口。
9.3.12 衛生器具排水管及排水設施存水彎的水封深度不應小于50mm。
9.3.13 衛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彎,且同一排水支管上不得重復設置水封。
9.3.14 排水管道應進行閉水試驗,排水管道內的污水不得外滲和泄漏。
9.3.15 空調冷凝水應分區域集中收集,并隨各區域污廢水排至醫院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9.3.16 室外排水檢查井應采用密閉井蓋,并在起端檢查井、中間適當檢查井設置通氣管,檢查井通 氣管應引入建筑內并伸頂出屋面。
9.3.17 感染性疾病區域污廢水不得作為建筑中水水源,屋面及地面雨水不得回收利用。
9.4 熱水及飲用
9.4.1 生活熱水系統宜采用集中供應系統,并采用機械循環,熱水的循環回水系統應根據系統形式 采取對應的殺菌措施。當采用單元式電熱水器時,有效容積應保證水溫穩定且便于調節。
9.4.2 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水量、水質、水溫和水壓應滿足使用要求。
9.4.3 熱水系統所采用的設備、設施、閥門、管道、附件等應保證系統的使用安全、可靠。
9.4.4 生活熱水供水溫度不低于60℃。
9.4.5 每個區域應單獨設置飲用水供水點。感染性區域內不宜設置公共直飲水系統,可采用瓶裝飲 水機或電加熱供應。
9.5 污水及污物處理
9.5.1 感染性疾病門急診污水處理后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 和《傳染病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 50849的有關規定。
9.5.2 污水消毒池應密閉,尾氣應統一收集化學消毒處理設備處理后排放。
9.5.3 感染性疾病的污廢水應單獨收集并進行預消毒后與其它醫療污廢水一同進入污水處理站,采 用二級生化處理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后再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9.6 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
9.6.1 感染性疾病門診應配置與其規模、功能相匹配的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消防給水及滅火系統 的配置應符合國家現行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9.6.2 室內消火栓宜布置在清潔區、半污染區,并宜布置在樓梯口附近和前室、走道等明顯易于取 用以及便于火災撲救的位置。護士站(或門診分診臺)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
9.6.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報警閥、水流指示器、末端試水裝置等應設置在清潔區或半污染區。
9.6.4 感染性疾病門診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要求配置建筑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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